(2017)甘292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中良与马继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良,马继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57号原告:马中良,男,生于1970年2月1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孙家村中路**号。被告:马继福,男,生于1965年6月1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孙家村中路**号。原告马中良与被告马继福相邻同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马中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中良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中良负担。审判员 马胜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