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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光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光明,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光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光明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0月13日16时40分许,郑光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驶往仁和区南山方向,行至西区格里坪沿江快速通道3号桥施工路段处,该车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工人冯某某、古某某撞倒,造成冯某某死亡,古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及情况调查材料证实:郑光明驾驶机动车行至有提示牌的肇事施工路段,注意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以致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冯某某无违法行为,古某某无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事故认定郑光明负全部责任,冯某某不负责任,古某某不负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光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处理。郑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光明已支付死者冯某某、伤者古某某的相关赔偿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光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郑光明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郑光明已支付死者冯某某、伤者古某某的相关赔偿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郑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病历资料、法医尸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郑光明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申请书、情况说明;刑事照相;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证人成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光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光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光明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郑光明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郑光明与死者近亲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光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郑光明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光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