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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冬萍与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萍,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6750号原告:高冬萍,女,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6629XN,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安康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邦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冬萍与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冬萍、被告商茂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冬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商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工资182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1994年12月进入商茂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4550元。同年4月底因商茂公司经营不善而歇业。商茂公司尚欠其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182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商茂公司承认原告高冬萍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18200元。本院认为,被告商茂公司承认原告高冬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高冬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商茂公司欠原告高冬萍工资18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欠原告高冬萍工资18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管道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