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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文洪超与张学锋、任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洪超,张学锋,任崇,葛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518号原告:文洪超,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张学锋,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任崇,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葛冬,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洪超诉被告张学锋、任崇、葛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洪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文洪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候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好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