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新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新兴,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容城县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景 俊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