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明川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07号罪犯陈明川,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陈明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5日5时30分许,陈明川驾驶豫A×××××出租车沿荥阳市索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索河路延庆观炸鸡店路口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陈明川驾车逃离现场。3月10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明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自首,事后家属代为支付12000元。附带民事部分已另诉并执行。罪犯陈明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4月、9月,2016年2月、7月、12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执行案件审批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