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郑某某、庞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郑某某,庞伟艳,庞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313号原告:唐某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告:郑某某,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告:庞伟艳,女,1986年11月12日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庞伟伟,男,1986年12月12日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庞伟艳、庞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