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梅与张广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梅,张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叶梅,女,194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广银,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梅与被执行人张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广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