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设备分公司与管贞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设备分公司,管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设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013-0。负责人:原渝,经理。被执行人管贞发,男,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受理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设备分公司申请执行管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