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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8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娜,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九万九千四百九十九元二角八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