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迪、刘建忠:关于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迪、刘建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3)门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15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其履行了义务,本案可以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门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