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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秀端、邱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秀端,邱吉文,邱准,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秀端,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吉文,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准,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云,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邱秀端、邱吉文、邱准因与被上诉人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邱秀端、邱吉文、邱准上诉称,上诉人一家长期在广东省台山市居住,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台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云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诉人邱秀端、邱吉文、邱准的户籍地详××为福建省××鼓楼区××路××号。三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台山市,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