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1与罗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1,罗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1,女,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被执行人罗某某2,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1与被执行人罗某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和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罗某某2仍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中均未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遂将查询到的银行帐号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予以网上冻结。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某某2拥有所有权仍登记在罗某某2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Mxxx**的大众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本院遂于2017年2月10日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格评估。后将该车委托拍卖机构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但两次公开拍卖都因没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将该车抵债以抵除被执行人的债务。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2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中均未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遂将查询到的银行帐号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予以网上冻结。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某某2拥有所有权但仍登记在罗某某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Mxxx**的大众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本院遂于2017年2月10日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格评估。后将该车委托拍卖机构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但两次公开拍卖都因没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将该车抵债以抵除被执行人的债务。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2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活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