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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海峰、张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峰,张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艾(曾用名张爱),女,35岁,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赵海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广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荣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