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凤焕、杜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焕,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杜志涛,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执行人:贾颖娜,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焕与被执行人杜志涛、贾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4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判员索志新审判员 田孟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