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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愚江家庭劳务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愚江家庭劳务介绍所,李明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3837号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叶春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愚江家庭劳务介绍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人:王黎萍。第三人:李明翠,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霞西镇石柱村高峰组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愚江家庭劳务介绍所、第三人李明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23元,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乐谊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