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郜世保诉被告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世保,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422号原告:郜世保,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涛,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世保诉被告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郜世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世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郜世保负担1018元,本院退还原告郜世保1018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