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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刘会、李小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刘会,李小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363号原告:王玉龙,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会,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李小鹅,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刘会、李小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玉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原告王玉龙承担。审 判 员 刘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