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刘会、李小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刘会,李小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363号原告:王玉龙,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会,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李小鹅,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刘会、李小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玉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原告王玉龙承担。审 判 员 刘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