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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450号原告:王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原告王翔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王翔存在纠纷的保险公司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而不是原告王翔起诉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原告王翔的起诉不符��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     继     友代理审判员 徐     亚     茹人民陪审员 王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