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明同与青岛润森弘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同,青岛润森弘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50号原告刘明同,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青岛润森弘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红滩街道徐家屋子村锦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787012。法定代表人葛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同与被告青岛润森弘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