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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旭与被告李仁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旭,李仁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993号原告:李文旭,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贵,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李文旭与被告李仁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文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文旭负担。审判员  王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程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