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旭与被告李仁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旭,李仁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993号原告:李文旭,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贵,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李文旭与被告李仁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文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文旭负担。审判员 王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程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