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楚汉、刘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楚汉,刘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张明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楚汉,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刘嘉慧,女,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8890000元、利息86721.5元、罚息34.76元、复息150。57元,以上共计8976906.8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6月19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楚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东北侧合正荣悦府二期5栋B座502房产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4638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楚汉名下牌号为粤B×××××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楚汉持有的深圳市精楚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楚汉持有的深圳市精楚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理。此外,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