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赵晓波、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赵晓波,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祥瑞,刘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赵晓波,男,1977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法定代表人:刘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西环二路创业园D区8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祥瑞,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刘伏英,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枣阳市公证处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枣证民字第47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晓波、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祥瑞、刘伏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99297.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佩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