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钟立新,局长。被执行人: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住所地:上杭县蓝溪镇梅永村蓝溪派出所。负责人:钟振华。2017年6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非法占用的97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以上杭县公安局蓝溪派出所为处罚对象,属被处罚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杭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承于审 判 员 王 英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丘晓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