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雪龙、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龙,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梁雪龙,女,1973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证件号码452101197307011820。被执行人: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法定代表人:梁琼丰,业主。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雪龙与被执行人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应支付申请人梁雪龙赔偿款180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现因申请执行人梁雪龙与被执行人凭祥市冠金越南米粉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雪龙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昌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