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蒋清四与龙春建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春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春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清四,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再审申请人龙春建因与被申请人蒋清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龙春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艳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