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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福刚与高国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刚,高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刚。被执行人高国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福刚与被执行人高国发买卖合同纠纷(2016)吉06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廉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