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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肖青梅毛雪张、钱祝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雪张,钱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1141号被罚款人:毛雪张,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罚款人:钱祝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肖青梅与毛雪张、钱祝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毛雪张、钱祝芬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