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肖青梅毛雪张、钱祝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雪张,钱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1141号被罚款人:毛雪张,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罚款人:钱祝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肖青梅与毛雪张、钱祝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毛雪张、钱祝芬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