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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吴江、周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吴江,周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802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周建芳,女,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吴江、周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周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支付结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461.38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4846.75元,两项合计45308.13元(计算期间为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8年11月10日与被告签订《常熟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订明:常熟市中南世纪城×××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8元缴交,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度物业管理费,逾期未交或欠交按每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该房屋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费为141.37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作为业主的被告方已经享受了原告方的物业服务,应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缴,被告仍欠以下费用: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61.38元及滞纳金34846.75元。被告吴江、周建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江、周建芳于1994年6月14日结婚。2008年11月10日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吴江签订《常熟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1.38元/月.平方米。……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甲方预收6个月物业服务费用、6个月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费;以后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初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常熟市中南世纪城×××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吴江、周建芳,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从2010年8月份缴纳到2011年1月份,因为房屋状态是空置房,所以按照1.38元/月/平方米的85%,面积为102.44平方米缴纳的物业费,之后被告再未缴纳过物业费,房屋状态至今仍为空置房。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签订的常熟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物业费属实,本院仍支持按照85%计算的物业费共计8892元。关于滞纳金,金额过高,本院支持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周建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892元及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损失。二、驳回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吴江、周建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