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何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2400元,担保费2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19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15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18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杜某某与刘某某友好协商,于2017年3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偿还申请人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第一笔欠款10万元,于2017年4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第二笔欠款1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第四笔欠款20万元,于2017年9月29日前偿还30万元,剩余案件款436603元于2017年12月29日前全部偿还清。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交到钟山区法院财务室,由申请人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到钟山区法院领取。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暂时未实际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还款,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60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增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