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冷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325号罪犯冷伟,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冷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梅中法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