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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小平、袁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袁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桂生,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新余市分宜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袁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民初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