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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毛利兵申请执行田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利兵,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毛利兵,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田明,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利兵与被执行人田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收入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