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旌德县梓明玻纤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县梓明玻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梓明玻纤厂。法定代表人吕梓明,系该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旌德县梓明玻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安徽省旌德县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法执字第10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