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孔翠侠、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孔翠侠,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修鹏,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孔翠侠,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西镇涡亳南马光庄。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总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翠侠、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还欠款59998.67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999.86元;3.判决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具体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