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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恩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68号罪犯李小恩,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郑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848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10月14日减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小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小恩于2008年12月,该犯李小恩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时,将本村群众失地补助款96200元据为己有。2009年5月11日该犯再次将本村群众失地补助款38600元据为己有。减去村委向该犯借款50000元,实际截留失地补助款84800元。罪犯李小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较大违规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小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原审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考核分统计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退出全部赃款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     光     祖审判员 韩     永     梅审判员 郭艳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