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智贤与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贤,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民初1684号原告:陈智贤,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定龙,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号海富大厦第19层A号。法定代表人:陈崇利,总经理。被告:陈崇利,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宏,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智贤与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薇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智贤因被告拖欠借款未还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崇利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止,以后部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崇利对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智贤借款100万元属实;被告陈崇利对涉案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市恒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28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2年11月1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714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4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智贤;二、被告陈崇利对原告陈智贤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返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1010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