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陈学太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陈学太,刘红梅,陈龙,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陈学海,刘红兵,孙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70号申请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一组。被执行人陈学太,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上湖村7组。被执行人陈学海,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刘红兵,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孙德祥,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陈学太、刘红梅、陈龙、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陈学海、刘红兵、孙德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判决书,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陈学太、刘红梅、陈龙、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陈学海、刘红兵、孙德祥应归还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64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刘红兵房产;扣留被执行人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可得房屋拆迁款;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