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全艳申请被执行王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艳,王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罗全艳,女,1977年1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2197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双柏县人,住双柏县妥甸镇九石村委会五地苴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荣,男,1973年6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号。被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04744136,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836号。负责人:李纯忠,支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全艳与被执行人王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41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永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