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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1174-2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与吴洪进、苏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吴洪进,苏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174-2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4号工商银行公寓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31096368。负责人陈韦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洪进,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苏素敏,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洪进、苏素敏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62-506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6735-6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洪进、苏素敏应连带清偿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的借款本金48965224.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95元及保全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62-5068号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洪进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花园××10C(房产证号30××49)的房产,被执行人吴洪进、苏素敏名下位于深圳市××××018B(房产证号30××49)的房产,被执行人苏素敏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花园××(房产证××)××房产、××深圳市××(房产证××)××房产、××深圳市福田区益田名园玛瑙阁(第二栋)3D(房产证号30××82)的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0304执21174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素敏名下位于南山区××大道北、××东××303的商品房(房产证号40××21)67%的权利份额;上述房产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以(2016)粤0304执21174号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苏素敏持有的深圳市洪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深圳市吉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吴洪进持有的深圳市洪迪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0%的股权、深圳市洪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37.24元,扣除本案本次执行费234.54元,已向申请人支付22302.7元;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