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秀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80号罪犯陈秀林,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郯城县。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郯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秀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秀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11月18日,该犯缴纳罚金15000元。2017年2月24日,山东省郯城县民政局出具了罪犯陈秀林家庭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陈秀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秀林未全部履行判决罚金义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