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长英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长英,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41号异议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普底乡跑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0078463611P。负责人:赵帆,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吴哲熠,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刘杰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申请执行人:胡长英,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长英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执22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黔0502执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6月13日从我局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贵州百里杜鹃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账号:23××××36)强制扣划人民币316696.00元。该执行行为错误且造成严重后果,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我局改扩建项目工程合同发包人是贵州百里杜鹃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百里杜鹃卫生局),承包人是毕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司)。张卫华不是合同当事人,更不是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及施工人,而是实力公司委派负责该工程现场管理及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二,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未经审计结算,实力公司尚欠材料款及民工工资。三,贵院划拨的款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四,强制扣划导致我院公共卫生工作无法开展,民工工资无法解决,民工上访多次,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因此,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行为,同时返还资金并责令执行人员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本院查明,2014年1月23日,百里杜鹃卫生局与实力公司签定《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施工合同》,张卫华挂靠实力公司投资并实施该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张卫华被强制戒毒,未进行竣工验收。该项目总投资115万元,已拨付实力公司40万元。本院在执行(2017)黔0502执221号案件中,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冻结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卫华)在百里杜鹃卫生局的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工程款316696.00元,并向百里杜鹃卫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该工程款316696.00元。本院认为,百里杜鹃卫生局与实力公司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张卫华挂靠实力公司并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实际投资和管理该项目。因此,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