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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昌帅与赵园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帅,赵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彭昌帅,男,生于1992年8月18日,汉族,住淅川县。被执行人:赵元元,女,生于1989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款叁仟陆佰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