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长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长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503号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天地商城1126、1226号。法定代表人:汤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长庚,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新沂市誉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