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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与彭冬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彭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皖1802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家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冬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冬成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金坝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冬成给付垫付的案件款8873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009元和执行费124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冬成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除原住所地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