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隆彩钢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54号华隆彩钢销售部,住所地隆化县。隆化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华隆彩钢销售部申请隆化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