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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太兵与安乾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兵,安乾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何太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安乾章,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何太兵申请恢复执行安乾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安乾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太兵借款239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乾章财产在另案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