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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黎文飞与被申请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飞,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30号之一申请人黎文飞,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郫县XXX。被申请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向荣桥街66号1栋1楼2号。法定代表人陈廷元。申请人黎文飞与被申请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成都市锦江区XXX在建的农贸市场、办公及相关配套工程(保全金额为10942331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文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锦江区XXX在建的农贸市场、办公及相关配套工程(保全金额为10942331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