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8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30层。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A座1109室。法定代表人:江源泉。被执行人:江源泉,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过程中,经调查已执行回案款306.776534万元,尚有剩余案款693.22346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泉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