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宏与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067号原告:朱宏,男,1977年07月0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经理。原告朱宏与被告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朱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怀婷 搜索“”